男子连烧9车被抓
2016年9月28日,在湖北广水市应山城区接连发生10起纵火焚烧高档汽车和仓库的事件。后经当地警方现场勘查,9台车被烧时间,均在当晚9时至次日凌晨3时之间,车辆起火均从车头引起,引燃烧车物不详。专案组分析系列烧车案作案手段相同,很可能系同一人作案,决定并案侦查。专案组连夜组织民警排查,寻找破案线索。办案民警先后对9月22日和28日两宗烧车案视频监控信息,作出排查分析。于是锁定放火烧仓库和烧车的人就是家住广水市蔡河镇无业人员郝某。9月29日,办案民警通过蹲守,在应山一幼儿园附近将郝某抓获。在审讯时该男子放言:“我放火百分之百不失手,我也不认识那些车主,只是看不得他们有钱……”。
故意毁坏财物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犯罪行为通常是由某种现实原因造成的。行为人可能是出于对财物所有人的打击报复、或嫉妒心理或其他类似有针对性的心理态度,毁坏财物使所有人的财产受到损失就是其犯罪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也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6条第1款的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了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当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