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江苏边防破获一起特大组织偷渡案
据中国新闻网讯,新华社南京10月13日电(记者朱国亮)江苏公安边防总队13日披露,江苏盐城边防支队最近摧毁一个地跨五省的特大组织偷渡犯罪团伙,抓获蛇头4人,偷渡人员12人。这些嫌疑人原计划在9月4日开渔后,在众多渔船共同出航的掩护下偷渡,不曾想在培训中露出了马脚,被边防民警察觉。
今年6月下旬,盐城公安边防支队黄沙河边防派出所船管民警在检查时,发现黄沙港镇汇富冷冻码头多了两艘快艇。登船检查,民警注意到艇上的GPS导航定位到达点是某国外港口,但船员又称小艇是用来海钓和收海鲜的。
9月1日,4名蛇头和12名偷渡人员汇聚到盐城市射阳县三家旅店潜藏。这16人来自江苏、黑龙江、吉林、河南、河北5个省份。边防公安研判认为,这是一个将这一团伙一网打尽的绝佳机会,于是在第二天凌晨3点展开了抓捕行动。目前,这一偷渡犯罪团伙主要犯罪嫌疑人姜某、白某等4名偷渡组织者已被正式批捕,案件进入移送起诉阶段。
二、蛇头难逃刑法制裁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所谓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是指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的本身过失而引起了被组织者重伤、死亡结果的发生。如果组织者对所造成的被组织者重伤、死亡结果持故意心理时,则应另定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实行并罚。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所谓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是指采用身体强制或打击,造成一般的伤害或轻伤害的行为或采用威胁方法抗拒检查。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违法所得和供犯罪使用的犯罪分子所有的或者明知他人为犯罪使用而提供其本人所有的运输、通讯工具或者其他财物,一律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