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男子帮人偷运1万多张假币
制造、运输假币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也对我国的金融管理秩序造成很大的损害。是我国《刑法》重点打击的一类犯罪。近日,重庆、安徽亳州、湖南永州都发生了运输、使用假币的犯罪行为。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今年2月21日,被告人唐某某从犯罪嫌疑人周某某(批捕在逃)处获得好处费6000元后,帮助周某某从道县寿雁镇运输假币至重庆市。当日8时许,唐某某在县城车站转车时,被民警查获,当场收缴假币11490张,面值110余万元。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如何定罪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是指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予以运输,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这三种犯罪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这三个犯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是:首先,行为人在主观上出于故意。货币不是商品,不能出售是众所周知的常识,在现实生活中更不可能存在用低于货币面值出售某一货币的情况。只有伪造的货币,才能有以低于货币面值出售或者购买的可能,因此,无论是出售者还是购买者,其主观上想牟取非法利益,发不义之财的目的不言自明。至于运输伪造的货币罪,行为人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在主观上也有故意。如果托运人并未向承运人如实告知所运货物的真实情况,因受蒙骗等原因不知道所运输的是伪造的货币的,不构成犯罪。
其次,行为人在客观上必须有出售、购买、运输伪造的货币的行为。“出售伪造的货币”是指以盈利为目的,以各种方式或途径,以一定的价格卖出伪造的货币的行为。“购买伪造的货币”,是指行为人以一定的价格用货币买入伪造的货币的行为。“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明明知道是伪造的货币,而使用汽车、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或者以其他方式将伪造的货币从一地运往另外一地的行为。(一般认为,“从一地运往另外一地”是指如从A省运往B省,而在某省某市A区与B区之间的运送不认定为运输而应认定为持有。)再次,出售、购买、运输伪造的货币,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界限。
在立案标准方面,在出售假币时被抓获的,除现场查获的假币应认定为出售假币的数额外,现场之外在行为人住所或者其他藏匿地查获的假币,也应认定为出售假币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