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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被校长扇耳光,如何维护学生权益?

此文章帮助了356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学生被校长扇耳光

在留坝县留侯镇闸口石完全小学的六年级,3名小学生因为在在早操上吃袋装小食品被校长发现,校长以这3名小学生违反学校规定为由,以扇耳光的形式“教育”了这3名小学生。

据一名学生家长介绍,他的孩子孩在闸口石完全小学上6年级,9月23日早操前,和另外两名同班同学在校外买来学校禁止食用的袋装小食品。“后来被校长发现了,在校长询问的过程中,三人均不承认,校长就打了每人一巴掌。”周先生说,经医院检查并无大碍。

事件发生后,留坝县教体局及相关部门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处理方案,责令校长高某当面向学生家长致谦,并在教师会上深刻检讨。

目前,留坝县教体局已免去高某校长职务,留坝县纪委已介入调查。

二、如何维护学生权益

1、根据《教师法》第8条规定,教师有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方面发展的法定义务。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3、依据《教师法》第14条规定,因教师体罚学生被依法要追究其相关刑事责任的,丧失教师资格,终身不能执教。

4、《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8条和39条规定,教师体罚学生的,学校要承担相关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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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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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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