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各类精神疾病患者人数超过1亿
今年10月10日是第二十五个世界精神卫生日,主题是“心理健康,社会和谐”。根据我国部分地区精神疾病流行病学调查结果估算:我国15岁以上人口中,各类精神疾病患者人数超过1亿人,其中1600万人是重性精神障碍患者,其余大多数是抑郁症、自闭症等精神障碍或心理行为障碍患者。
精神病人行为能力
一、精神病人的行为能力
精神病人是一个医学概念而非法学概念,根据《民法通则》第1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5条之规定,我国民法将精神病人分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间隙性精神病人三类,与此相对应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正常情况下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故要确定精神病人行为能力,首先必须首先确定是精神病人,然后确定其精神状态。
二、精神病人的行为能力认定
(一)人民法院一般应委托司法精神病鉴定进行鉴定,即采用医学鉴定标准确定。诉讼中当事人为证明肯定或否定患有精神病必须向法院提供证据材料。
(二)可以参照精神病医院出具的有关诊断证明、鉴定加以确认,但应以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无异议为限,或者经开庭质证双方无异议,法院予以采信,或者由其他证据或事实相互认证为审查条件。
(三)可以参照群众公认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认定,但必须以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法定代理人)对所公认的事实和证据无异议为限。群众公认的事实,应该是精神病人的住所地村委会出具的具有真实性的证明材料。
(四)对于诉讼中是否为精神病人发生争执、是否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发生争执,将直接影响离婚案件的审理进程,影响诉讼行为的效力,就需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告知申请人按特别程序进行诉讼,待特别程序作出判决前中止离婚诉讼。
(五)至于间隙性精神病人在作出行为时是否属于发病状态,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精神状态相适应,亦应当由否定其效力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审判实践中一定要严格把握行为时这个时间点。
精神病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的认定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如遇此类问题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以期问题得到妥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