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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司机斗气撞车获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此文章帮助了576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公交车司机斗气撞车获刑

近日,本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对引起广大市民强烈关注的“629路和652路公交车司机开车斗气相撞案”作出判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别判处两名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据北青网讯,2016年4月29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杨某驾驶牌照号为“津AT7790”的629路公交车拉载30余名乘客,沿津南区津沽公路南侧由西向东行驶至辛庄镇路段中辛庄车站,进站上下乘客时,被告人李某驾驶牌号为“津AU7068”的652路公交车,拉载40余名乘客在其左前方违规超车,进站停车,阻碍被告人杨某所驾公交车出站,引起被告人杨某不满。之后,两名被告人分别驾车行驶至津沽公路与鑫盛路交口并排等候红灯时,被告人杨某打开车门与被告人李某发生口角。待绿灯亮起后,两名被告人驾车继续前行通过鑫盛路口,被告人杨某为报复泄愤,强行并道,故意阻碍被告人李某的车辆通行。被告人李某见状,故意加速前进,致使该652路公交车左侧与该629路公交车的右侧相撞,造成被告人杨某所驾公交车右前后视镜、右侧多块玻璃等处破损,被告人李某所驾公交车前风挡玻璃、左前后视镜等处破损及车内多名乘客不同程度损伤的交通事故。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李某于次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经鉴定,乘客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上述两车损毁的维修费用为人民币1.29万元。被告人杨某、李某所在单位天津市公交集团第二公司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李某为报复泄愤,不计后果,以强行变道、故意加速,造成两公交车相撞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对两名被告人作出上述判决。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什么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司法实践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突出表现在:

(一)以私设电网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二)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人在主观上往往是出于故意。这种危险方法与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的危害性相当,其危害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

(三)以制、输坏血、病毒血的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四)以开枪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依照刑法第114条和刑法第115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法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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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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