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没完成老师拧破学生耳朵
虽然教师虐童常年被抨击,但中国法律体系对此的规制存在让人无法忽视的漏洞:“虐待罪”只管得着家庭成员;“侮辱罪”得等到学生被教师逼到自杀或发疯,才能发挥一定的规制作用。近日,安徽又发生了一起教师虐打学生的事件。10月14日上午,阜阳市颍州区三合镇新宅小学一学生因没有按照要求完成数学课堂作业,被数学老师狠狠拧耳朵。家长报警后,学生在民警和家长陪伴下到医院治疗,右耳被缝5针。
昨日,记者联系上被体罚学生小宇(化名)的父亲刘先生。据其介绍,他长年在广东打工,近日回老家奔丧。“事发当天,我正忙祖母的丧事,孩子因为怕老师,一直没敢跟家里人说。”刘先生说,后来我发现孩子耳朵不对劲,老是止不住往外流血。问他到底咋回事,孩子这才说因为数学作业没做完,他在学校被数学老师胡老师拧了耳朵。发现问题严重,刘先生打电话报警。在警察陪护下,小宇被送到阜阳市人民医院检查。经医生检查,小宇右耳耳腔等受损流血,立即被缝了5针。
昨日晚间,记者联系上该校相关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事情发生后,校领导专门向涉事胡老师了解情况。“据初步调查,当日的确因为学生没完成作业,胡老师一气之下拧了学生的耳朵。”负责人称,事情发生次日,学校领导就去学生家慰问,并表示协商解决此事。不过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此外记者了解到,涉事的胡老师去年还曾对四年级另一学生进行类似体罚,把另一学生的耳朵扯烂,事后胡老师赔偿若干元私了。当地警方表示,目前警方已对小宇被体罚受伤一事立案调查。
虐待罪如何规定
虐待罪(刑法第260条),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
虐待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指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故意地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至于虐待的动机则是多种多样的,不论出于什么动机,都不影响定罪,但量刑时应予以考虑。虐待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经常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虐待罪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在家庭中的合法权益,主要是家庭成员之间的平等权利。由于虐待行为所采取的方法,也侵犯了受害者的人身权利,因此,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犯虐待罪的,告诉的才处理。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被害人要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人民法院才处理,不告诉不处理。本条这一规定,主要是考虑到虐待案件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被虐待者不希望亲属关系破裂,更不希望诉诸司法机关对虐待者定罪量刑。因此要充分考虑被虐待者的意思。如果被虐待者不控告,司法机关就不要主动干预,这样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但根据本法第98条之规定,如果被虐待者受强制、威吓等而无法向人民民院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告诉。被虐待者的其他近亲属也可以控告,有关单位和组织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检举揭发干涉,由人民检察院查实后提起告诉。犯本罪,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不适用“告诉的才处理”的规定。
根据中国《刑法》第260条,虐待罪的主体与行为对象只限于家庭成员,只是指对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单纯从行为方式的角度来看,教师对未成年学生的体罚凌虐和“虐待罪”比较贴切。但中国刑法中的“虐待罪”行为主体与行为对象之间必须存在家庭成殊的身份关系,否则则不能成立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