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碎尸案改判死刑
一起抢劫碎尸案,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五年。河南省检察院依法抗诉,该案被发回重审,一审重新审理后将被告人改判为死刑。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近日,二审裁定维持一审死刑判决。
被告人天顺在河南省安阳市开了一个聊吧。2006年1月,天顺与安阳市豫北棉纺厂工人薛红安预谋抢劫,并购买了一部手机及手机卡用于作案。2006年1 月24日下午,天顺、薛红安将被害人付某骗至天顺开的聊吧,将其手脚捆绑,劫取银行卡并逼问出密码,天顺外出用付某的银行卡取款5000元。天顺回到聊吧后,用透明胶带将付某的口鼻缠住,致其死亡。之后,天顺提议将付某的尸体分解后扔掉。天顺、薛红安共同将尸体抬至聊吧的卫生间碎尸,然后遗弃。后天顺让薛红安到外地取款,薛红安到郑州、广州、北京将付某银行卡上剩余的3.73万元取走,两人分赃。
同年4月,公安机关将天顺抓获归案。2012年,薛红安被抓获。
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八条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