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爆炸案嫌疑人非法购买炸药
2016年10月16日18时左右,云南元阳县南沙镇红谷缘商业小区内发生一起不明原因爆炸,爆炸造成附近商铺、住宅及玻璃不同程度损坏。爆炸发生后,元阳县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事故处置。截至目前,爆炸共造成2人死亡,15人不同程度受伤,所有受伤人员已经送到元阳县人民医院救治。
2016年10月17日凌晨4时许,警方抓获4名犯罪嫌疑人。根据现场勘查和嫌疑人的初步交代,该案系犯罪嫌疑人为谋取非法利益而非法购买、存储自制炸药引发。目前,案件侦办正有序进行。此外,15名伤员中,重伤1人,轻伤14人,已出院5人。
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管理规定,未经批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该罪属于重罪,根据司法解释第1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本罪论处:(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1支以上的;(2)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的;(3)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10发以上、气枪铅弹500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100发以上的;(4)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1枚以上的;(5)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的;(6)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000克以上或者烟火药3000克以上、雷管30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米以上的;(7)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0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30千克以上、雷管300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0米以上的;(8)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的;(9)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