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琐事泄愤杀人后焚尸灭迹
据中国新闻网讯,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对外通报称,15日,该局经过连续七天昼夜奋战,成功破获了“10.8”故意杀人案。警方称,案发10月8日6时许,平潭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群众报警称,在岚城乡深坞田间小道发现一具被焚烧的尸体。
接警后,平潭警方迅速启动命案侦破机制,区局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刑侦等部门民警开展现场勘查、调查访问等侦查工作;省公安厅也高度重视,迅速派出刑侦、技术部门专家奔赴现场指导命案侦破工作;同时,平潭警方向全省公安机关发出协查通报,向全社会发布悬赏通告,全面征集破案线索。
10月12日晚,经省公安厅、福州、平潭等警方的刑侦、技术多个部门的协作和努力,案件侦查取得重大突破,确定被害人的身份为平潭籍的失踪人员念某(女,42岁)。
循线侦查,专案民警迅速锁定了犯罪嫌疑人翟某(男,43岁,河南兰考县人,系被害人念某的再婚丈夫)。10月15日凌晨零时许,在广东警方的配合下,专案组在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一工棚内抓获犯罪嫌疑人翟某。经审查,犯罪嫌疑人翟某交代了其于10月7日因琐事与被害人念某吵架,为泄愤将其杀害,并于当晚将尸体运至平潭岚城乡中湖村深坞田间小道进行焚烧灭迹的犯罪事实。
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
1、情节严重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1)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
(2)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
(3)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
(4)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等等。
2、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1)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女实施这种行为;
(2)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3)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4)帮助他人自杀。
(5)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但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6)防卫过当。(法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