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陕西艺考非法提供答案一案宣判
中国青年报讯,日前,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对毛文等7人非法提供试题、答案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这也是《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西安市审结的第一起非法提供试题、答案案件。
2016年1月9日,陕西省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艺术类播音编导专业课考试举行。考生白华、杨健在考试中,先后用手机将试卷拍照,并通过微信发送给考场外其参加的培训学校的老师信国明、毛文、索惠等。
为方便解题作弊,毛文又建立微信群,将协同作弊的索惠、信国明等拉进群里,并在考场附近的咖啡馆内解答了试题,并在考试时间,分别发送到其培训学校的QQ总群、微信群、在该校参加2016年艺考培训的艺考学生群,并发送给杨健。
看到答案后,培训学校老师牟方方、王江、索惠、信国明又先后将考试答案发送给该培训学校在咸阳、汉中各地的分校微信群及白华等考生。
9天后,本案7名被告人全部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长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毛文等7人明知2016年艺考编导类考试笔试为法律规定的国家级考试,仍实施考试作弊行为,为他人提供试题、答案,又在考试时间内将答案发给相关考生及所在学校的微信群,7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提供试题、答案罪。
二、新罪如何处罚
非法提供试题、答案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设的一项罪名之一。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法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