扒光妻子游街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7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告知其妻王雪(化名)的情形下,从务工地上海返回石台县,夜间蹲守在其妻租住房屋外。
4月9日晚9时许,李某某在门外偷听到妻子与一异性电话聊天,怀疑妻子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遂踹开大门冲进卧室用木棍击打妻子,之后,又用菜刀去割扯妻子身上棉裤,并强行将妻子衣物扒下并扔到屋外火中烧毁。期间,王雪试图寻找衣服遮体时,都被李某某制止,被告人父母和女儿全程围观了此过程。随后李某某拉扯着赤身裸体的王雪在街道上拖行约200米,引起众人围观。另外法院查明,被害人王雪当晚表达过要给丈夫戴“绿帽子”的言论,并用菜刀砍伤李某某,致其轻微伤。认为被害人王雪的言行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应酌情从轻处罚李某某。据了解,李某某羁押期间已同意离婚请求。
侮辱罪与强制猥亵妇女罪的界限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强制猥亵妇女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侵犯妇女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名誉权的行为。
当行为人采用公然强行扒妇女的衣服、对妇女身体进行某些动作性猥亵、侮辱时,对行为人是定侮辱罪还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容易发生混淆。区别两者的关键,在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和动机。侮辱罪中的侮辱妇女,行为人目的在于败坏妇女的名誉,贬低其人格,动机多出于私愤报复、发泄不满,这一点与侮辱其他人(男性)、其他侮辱行为(如以大字报进行侮辱)没有什么区别;而猥亵、侮辱妇女行为,行为人目的在于寻求下流无耻的精神刺激,满足行为人的畸形性欲。另外,侮辱妇女罪在有些场合,行为人侮辱的对象即妇女具有不特定性,而侮辱罪的对象只能是特定的。
侮辱罪与强制猥亵妇女罪均涉及刑事犯罪,律师在刑事案件的不同阶段都能起到很重要的作用,甚至是决定性作用,律师越早的介入案件就能更好的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为犯罪嫌疑人早日争取人身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