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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三女生体育课摔倒死亡,学生在学校发生意外怎么办?

此文章帮助了334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初三女生体育课摔倒死亡

据(北青网)讯,10月8日早晨,欧阳茜的妈妈把住校的欧阳茜送到学校后说没想到她和女儿说的最后一句话了一声“再见”竟然是最后一句话。

10日16时25分,欧阳诗接到妹妹同学的电话,称欧阳茜上体育课时晕倒,可能是中暑了,希望她尽快赶到学校。得知妹妹发生意外后,欧阳诗赶紧通知了母亲,“妈妈赶到学校时,120救护车刚好开走。”当欧阳诗和母亲赶到医院时,欧阳茜早已陷入深度昏迷,没有自主意识。她们陪着欧阳茜去做头颅CT,检查结果为“脑实质弥漫性肿胀”。随即,欧阳茜被送进了重症监护室。

“做CT的时候,妹妹的手还很温热。当时我想,一定会有奇迹,妹妹肯定能挺下来。”欧阳诗说,她和母亲一直守在手术室外,但奇迹并没有出现,医生宣布在凌晨4时50分,欧阳茜心跳停止。

二、学生在学校发生意外怎么办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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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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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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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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