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银员放行弟弟偷拿超市商品
据(京华时报)讯,今年9月10日11时许,海淀分局四季青派出所接辖区某大型超市经理王先生报案称,该超市自今年8月初,陆续发现有商品被盗,事发当日10时许,超市内两套价值一千多元的床上用品四件套突然消失,超市查询发现没有该商品销售记录,才确认这两件四件套被盗。
经民警调取超市案发时段监控录像确认超市女收银员伙同其弟弟盗窃超市商品,由弟弟进入超市拿走商品,姐姐则在收银台“开绿灯”放行,两次共盗走超市价值3000余元商品。近日,海淀分局四季青派出所将姐弟二人抓获。
,发现一名男子将两套四件套床上用品和其它一些小件商品装入购物车,后前往收银台结账。结账时,一名女收银员只将该购物车内几件小件商品扫码结账,却未对两套四件套大件商品扫码结账,随后男子推车离开。
二、共同盗窃怎么办
1、共同犯罪中至少是有2人以上参与犯罪行为的
2、认定共同盗窃的主从犯可以区分他们的犯罪情节,然后再根据各自的犯罪身份进行量刑处罚。
3、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所谓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根据《刑法》第九十七条:“本法所称的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据此,主犯包括三种情况:1.在犯罪集团,起组织领导作用的首要分子;2.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3.在犯罪集团或者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或者罪恶重大的犯罪分子。
在盗窃罪中,盗窃犯罪主犯,一般只有两种情况,1)在盗窃犯罪集团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首要分子,2)在盗窃集团或一般共同盗窃中起主要作用或罪恶重大的犯罪分子。
4、在共同盗窃犯罪中,各共犯人基于共同的故意,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应对共同盗窃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负责。
审理共同盗窃犯罪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对各被告人分别作出处理:
⑴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盗窃的总数额处罚
⑵对共同犯罪中的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共同盗窃的数额处罚。
⑶对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共同盗窃的数额确定量刑幅度,并依照本法7条第2款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