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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蓉妈5000元找群演骂王宝强,是否构成侮辱罪?

此文章帮助了271人  作者:中山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马蓉妈5000元找群演骂王宝强

据(北青网)讯,据网友爆料,马蓉的母亲花费5000元,找来几个群众演员在法院门口高喊王宝强是人渣,为闺女挺身而出本该值得称赞,可惜的是是非不分,dsf为老不尊。古话说的好啊!不是一家人不进一家门。”其公然骂道王宝强父母:提起他妈我就气不打一处来,太爱哭了,结婚哭,生孩子也哭,我们忙的不行她也哭,我们两家根本就不在一个层次上,你们太有心机了,老太太城府很深你当我们没看出来?你做的那些事给谁看?不要装作自己有多无辜,你把我女儿逼得两难,你有什么资格在那装朴实?

二、是否构成侮辱罪

1、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侮辱罪客观上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败坏他人名誉;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侮辱行为会造成败坏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2、《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第九十八条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在此次事件中,虽有恶意辱骂之行为,但其辱骂行为不构成“情节严重”,故不犯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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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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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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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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