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数百小学生疑似中毒
10月19日电18日,河北正定县弘文中学小学部学生发生不同程度的发热、呕吐和腹泻症状,据媒体报道,有超过300名学生受到影响。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政府今日发布消息称,疾控中心已从患病人的排泄物中发现了宋内氏志贺病菌,初步认定为由此引起的疾病,疑似食物中毒,具体原因正在调查中。
2016年10月18日凌晨1:30分,河北正定县弘文中学小学部多名学生出现身体不适。截至当日下午16时,初步统计共有74名学生住院就诊。同时有媒体报道称,在18日深夜至19日凌晨时间段,已发现超过300名学生因病接受治疗。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政府网站今日发布消息,从医院救治情况看,就诊学生体征平稳,病情已普遍好转,有些学生已不再卧床。河北省市疾控中心已从患病人的排泄物中发现了宋内氏志贺病菌,初步认定为由此引起的疾病,疑似食物中毒,具体原因正在调查中。
河北省正定县政府介绍,目前,正定县进一步加强了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明确县领导和相关部门分包医疗点,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动员弘文中学教师、班主任对可能发病学生进行逐一筛查,组织就诊检查,防止漏诊情况。同时,迅速开展全县范围内的食品安全专项检查,重点加强对学校食堂的卫生监管。
食品安全的相关规定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刑法》第143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法》第144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 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中第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的有害细菌的;(二)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其他污染物的。本条规定的“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机构进行鉴定。第二十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使用盐酸克仑特罗(俗称“瘦肉精”)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或者销售明知是使用该类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的,应予立案追诉。明知是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而提供屠宰等加工服务,或者销售其制品的,应予立案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