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法库殡仪馆女尸被侮辱
2016年9月24日,发生在沈阳市法库县的一次车祸,夺走了小英(化名)的生命,她12岁的女儿也因为这起车祸,造成身体多处骨折,至今只能在家休养。一个原本清贫但却美满的家庭,破碎了。可是噩梦却并没有因此而终止,9月28日,经过尸检后准备进行火化,可是一早来到停尸房的家属却都震惊了。他们眼前的这具遗体发生了变化,衣服凌乱不整,原本盖在身上的被子压在身下,甚至裤子还被退至膝盖处……
家属很快找来了殡仪馆的负责人,双方同时报警。几天后,22岁的男性犯罪嫌疑人因为涉嫌侮辱尸体落网。10月19日,记者致电法库警方。得到的答案的确是发生了这样一起案件,目前正在调查中,但是可以确认的是,目前已经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强制措施。19日,记者在相关部门得到消息称,的确在小英的遗体上采集到分泌物,但目前正在比对中,被抓获的犯罪嫌疑人的确有很大嫌疑。
侮辱尸体罪如何定罪
侮辱尸体罪,是指以暴露、猥亵、毁损、涂划、践踏等方式损害尸体的尊严或者伤害有关人员感情的行为。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社会风尚。主要是指已满十六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上为故意,即明知道是他人的尸体而故意进行侵害。可能性行为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但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侮辱尸体罪客体为社会风尚和公共秩序。本罪的行为对象是尸体。所谓尸体,是指自然人死亡后所遗留的躯体。尚未死亡的被害人的身体,不是尸体:无生命的尸体如已蜕化分离的,则为遗骨或遗发,不能称为尸体。尸体,一国家判例解释除整具遗体外,还可以包括已经成形的死胎、尸体的部分及成为其内容的物;所谓遗骨,指根据传统祭祖、纪念风习于以保留或应当存留的死者骨骸。一些国家明文规定其包括骨灰;另有的国家(如日本、韩国等)还明文把本罪的行为对象扩大为包括遗发、殓物等。
相关专业人士表示,自然人在死亡后,其作为民事权利主体的资格也随之丧失,但这并不代表他人可以随意处置死者的尸体。侮辱尸体的行为伤害了死者亲友的感情,有伤社会风化,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公序良俗,因此法律将其规定为犯罪。具体而言,毁损尸体、猥亵尸体、以伤害遗属感情的方法处理尸体、采用违背传统或宗教习惯的方法处理尸体、出卖尸体、非法使用尸体等行为均可以构成本罪。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故意盗窃、侮辱尸体的行为均构成犯罪,依法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另外,本案中如果殡仪馆存在管理上的漏洞,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对于犯罪造成的损害结果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