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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体在殡仪馆遭侮辱 侮辱尸体构成犯罪

此文章帮助了387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遗体在殡仪馆遭侮辱

据大众网讯,沈阳殡仪馆女尸被侮辱,警方抓获22岁嫌疑人。9月24日,陈先生的妻子骑车送女儿去法库县里补课的路上发生了车祸,一辆翻斗车和拉煤车相撞,拉煤车翻车将陈先生的妻子扣在里面,妻子当场死亡,女儿身体多处骨折被送到沈阳抢救。

事故发生后,陈先生将妻子的遗体送到了法库当地的殡仪馆,交警队处理完事故后,陈先生给妻子买了新衣服,在棺材内穿戴整齐后,准备9月28日出殡。

出殡当天早上,一家人来到殡仪馆,陈先生突然发现了异常。妻子的裤子被退到了膝盖处,面部之前经过化妆已经完好,却突然出现了淤青,原本按照当地习俗绑在脚上的红绳也被拆掉了,盖在身上的被也被拿掉了,陈先生觉得事情不对头,第一时间找到了殡仪馆,怀疑妻子的遗体发生了其他不正常情况。随后殡仪馆拨打了110报警。

9月30日,陈先生接到了民警的电话,对方表示,尸检结果已经出来了,陈先生妻子的遗体被人侮辱,已现行抓获了22岁的犯罪嫌疑人。

二、侮辱尸体构成犯罪

侮辱尸体罪,是指以暴露、猥亵、毁损、涂划、践踏等方式损害尸体的尊严或者伤害有关人员感情的行为。

《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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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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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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