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78岁老农受朋友之托造枪ghgfhgfjhgjhgjhgjhgj
红网澧县10月20日讯湖南澧县古稀老人王某有制造枪支的本事,受朋友之托,为其制作枪支用于打鸟。经澧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10月19日,澧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王某于1938年10月出生,今年78岁,是湖南澧县的农民。2015年上半年的一天,朋友胡某找到王某,要他帮忙做一杆可以用来打鸟的枪。王某以年事已高、手脚不灵活为由推脱。胡某再三请求,王某便答应了。他利用胡某提供的钢管和自制的枪托、护木等枪支配件,在自己家中组装了一支以火药为动能、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的枪支。经鉴定,该枪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
非法制造枪支如何定罪
一、立案标准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的;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本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二、处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里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非法持有、私藏民用枪支、弹药,数量较大的;出于犯罪目的,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非法持有、私藏军事系统或非军事系统的公务用枪、弹药的;对国家工作人员使用暴力或威胁抗拒收缴非法持有、私藏的枪支、弹药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