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富商骗财骗色
据北青网报道,本月6日,五华公安分局龙翔派出所接到一女子报警称,头一天她从曲靖来到昆明与一名男网友见面,早晨在酒店醒来,发现同住的男网友不辞而别,与之一起消失的还有自己价值4800余元的iPhone6s手机、800元现金、银行卡、身份证、手提包等随身财物。
接报后,派出所民警立即介入调查,发现赵小姐一张银行卡账户里已经少了1万元。
赵小姐说,在两人见面前的一个星期,也就是9月30日,通过微信“附近的人”,一陌生男子请求加为好友。男子自称是浙商,来云南经商多年,不仅在曲靖有多个店面,在昆明也有公司,收入殷实。男子还将自家的房子、车子图片发给赵小姐看。
两人聊得投机,男子便提出见面,让赵小姐来昆明找他,赵小姐乘火车从曲靖来到昆明,男子如约到火车站接她。当晚,两人到位于西昌路的一家酒店入住,并发生了关系。
岂料,第二天醒来,男子消失了,赵小姐的随身财物也不见了。
通过调取酒店视频监控,以及对比全市范围内宾馆旅店住宿信息等,民警确认了两名犯罪嫌疑人,随后在官渡区彩云路一酒店将两人抓获,当场搜缴出受害人赵小姐的被盗手机、银行卡、身份证等。
“骗色”是否构成犯罪?
一、骗色很难构成强奸罪
实际生活中,被骗色的受害者很难拿出自己被强迫发生性行为的证据,骗色大多是使用花言巧语诱骗与其发生肉体上的关系,并没有采取暴力手段达到发生关系的目的,公安机关对于此类案件一般不予立案。除非是诱骗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才有可能构成强奸罪。
二、骗财又骗色的构成诈骗罪
不少的骗财骗色的案件,双方都是先发展成为恋人关系,但一方的目的,不是为了跟你谈恋爱,而是为了骗财。也就是说,骗色只是一种手段,骗财才是最终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做最终认定,也是要看被告人的目的是什么,所以这类案件才多被判诈骗罪。
三、有的行为还构成招摇撞骗罪
如果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骗财骗色,则会构成招摇撞骗罪,由于招摇撞骗罪属于行为犯罪,只要行为人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原则上就应当以犯罪论处,而不考虑行为人骗取的是财还是色或其他。
广大市民对陌生人要提高防范意识,不要轻易将自己的信息透漏给陌生人,不要被表象的东西所迷惑,不要贪慕虚荣,坚信天上不会掉下个“高富帅”,避免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