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颐酒店女子遇袭案宣判
4月3日晚10:50左右,来北京出差的@“弯弯”独自来到望京798和颐酒店,办理入住后前往房间。没想到却在出电梯后遭到陌生男子强行拖拽施暴。
在拖拽过程中,“弯弯”不停地尝试呼救,不过和颐酒店工作人员认为是“夫妻俩吵架”并未上前制止,所幸当“弯弯”快要被拖去没有视频监控的楼梯间时,一位女房客察觉危险拉住了“弯弯”。其后陆续有人打电话到前台、从房间内走出来围观阻拦。“弯弯”才最终脱险。
据北京警方通报:4月8日,北京警方将“朝阳798和颐酒店一女子被袭”视频中的涉案嫌疑人李某押解回京后,连夜开展审查工作。
经初步审查,李某交代,其与他人结成从事卡片招嫖介绍卖淫违法活动的团伙。4月3日晚,李某到朝阳798和颐酒店发放招嫖卡片。期间,遇到女事主,误以为其是“同行”,影响了自己团伙的违法活动。李某随即与同伙电话联系,并对女事主进行拖拽意图驱赶。后因事主反抗、呼救,李某逃离现场。
根据李某供述,北京警方先后将其他4名涉案人员抓获并依法刑事拘留。
什么是介绍卖淫罪
一、介绍卖淫罪的行为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介绍,是指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沟通撮合,使他人卖淫活动得以实现的行为,俗称“拉皮条”。实践中,介绍的方式多表现为双向介绍,如将卖淫者引见给嫖客,或将嫖客领到卖淫者住处当面撮合,但也不排斥单向介绍,如单纯地向卖淫者提供信息,由卖淫者自行去勾搭嫖客。
二、介绍卖淫罪与组织卖淫罪的界限
1、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介绍卖淫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为卖淫人员寻找卖淫对象,即嫖客;组织卖淫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组织多名卖淫者从事卖淫活动。
2、犯罪的客观表现不同。介绍卖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卖淫人员与嫖客之间进行引见、撮合,促进卖淫、嫖娼的实行;组织卖淫罪中行为人的客观方面是组织多名卖淫者从事卖淫活动。
三、介绍卖淫罪的刑事处罚
根据刑法第359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加重处罚事由 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而情节严重的,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卖淫的;;
(三)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四)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的;
(五)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介绍卖淫罪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为法律所禁止,律师在刑事案件的不同阶段都能起到很重要的作用,甚至是决定性作用,律师越早的介入案件就能更好的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为犯罪嫌疑人早日争取人身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