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冒充官员诈骗近280万元
中新网昆明10月20日电20日,记者从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一对夫妻虚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诈骗近280万元人民币,被该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2年、3年,并处罚金共38万元人民币。
经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7月至2015年8月期间,被告人李某伙同妻子仇某虚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以帮助被害人王某女儿王某某到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当公务员、在昆明购买住房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人民币571400元。
同时,被告人李某虚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以帮助被害人马某的哥哥马某某调动工作、投资客栈及购买车辆为由,骗取被害人马某及其家属人民币480776元;以帮助被害人王某在丽江拿到加油站工程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人民币1376890元。后经查明,被告人李某分两次将23万人民币转回给被害人王某。
2015年8月26日14时许,被害人王某从西双版纳机场接到被告人李某、仇某后,将二人带到景洪市公安局旅游度假区派出所报案,次日被告人李某、仇某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诈骗罪量刑的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 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条第三款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