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呼格案问责不止于冯志伦获刑
据(北京时间)报道,冯志明曾经是“呼格冤案”的专案组组长,对于当年内蒙古青年呼格吉勒图被冤杀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据内蒙古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2016年10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冯志明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非法持有枪支、弹药,贪污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通观整个判决,说明详细,各个罪名清楚,处罚刑罚适当,相信对呼格的家属来说也算是一种安慰了。
然而让人略感遗憾的是,当年的冯警官,后来的冯局长被控四宗罪未涉“呼格案”。
实际上,一开始呼格案或平反后,就有人提出了对冯志明的问责问题。而之后,在2016年1月31日24时,呼格吉勒图案追责结果公布,共有27人被处分。27人包括公安、检察院和法院,其中公安机关涉案12人,处分人数最多。但呼格案专案组组长、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副局长冯志明因涉嫌职务犯罪另案处理。
然而,冯志明因为职务犯罪反而躲过了作为警察冤杀平民的问责,而那些没有被查出职务犯罪的人反而获得了应有的处罚。
二、浅谈我国问责制度
根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件、事故、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五)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第六条 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七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第八条 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对于冯志明在呼格案中的责任,不能因为他的职务犯罪受到了处罚而到此为止;对于因为职务犯罪调查而中断的问责应该继续下去,让冯志明承担应该承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