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嫌犯戴手铐脱逃
据新闻报道,10月20日,湖北竹山县警方带着一名男性嫌疑人,来安康汉滨区县河镇办案过程中,疑犯不慎脱逃。
这两名竹山县民警事发后,第一时间与安康警方取得联系,安康警方立即发布协查通告,展开缉拿。有知情人质疑,疑犯穿着号服、戴着手铐如何逃脱警方的视线,确实令人匪夷所思。
二、脱逃罪怎么认定
脱逃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从羁押和改造场所逃走的行为。
行为人实施脱逃的目的在于逃离羁押或者改造场所,以达到逃避关押、改造的目的。因此,脱逃行为是否得逞,主要应看行为人是否逃出了羁押、改造场所,是否摆脱了看管人员的控制,已经逃离羁押或改造场所的范围,摆脱了看守人员监视控制的,就是脱逃既遂。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被逮捕的罪犯在被押送至人民法院应诉受审的途中脱身逃跑的,被判刑的罪犯在被押解至劳改机关关押的途中,跳车、越船脱逃的均是脱逃行为。无论采取什么形式脱逃,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是,如果脱逃中犯有重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的,应按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从一重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