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行窃遭捆绑示众
少年行窃捆绑示众,被捆绑后在脸上被贴“我是小偷”标签。据云南网讯,昭通市永善县两名失主和朋友逮住3名偷盗的少年后,当场辱骂、捆绑对方不说,还往其中两人脸上或胸上贴上“我是小偷”的标签,3名成年人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警方抓捕后才如梦方醒。
19日凌晨3点50分许,家住溪洛渡镇的鲜某(13岁)、李某(14岁)和另一未成年人(身份待查)在县城溪洛渡镇步行街中段游荡。不一会儿,3人看见一个中药材铺面大门敞开着,店里面空无一人。随后,3人起了盗窃的想法,正在偷盗时,被该店面老板饶某、妻子周某和朋友王某逮个正着。凌晨4点许,抓住3名小偷后,饶某等3人怒不可遏,很快用绳子将
对方绑在铺面门前的铁栏杆上,还不断辱骂和推搡。凌晨6点许,其中一人挣脱绳索后跑了。得知此事后,饶某等3人更加气愤,竟用碳素笔在两个香烟壳上写下“我是小偷”字样,把两个香烟壳绑在鲜某和李某的胸前,随后又用碳素笔在两人脸上写下“小偷”字样。8点许,街上行人增多,看见上述场景后赶紧报警。接警后,溪洛渡派出所民警迅速抵达现场,当即把李某和鲜某交由其监护人领回家中进行严加管教,对饶某及其妻子周某和朋友王某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刚开始,饶某等3人对于自己被抓一事疑惑不已。民警告诉他们:“你们肆意辱骂、推搡、捆绑未成年人,还往他们身上贴上‘小偷’标签,你们的行为已经涉嫌非法拘禁罪。”很快,饶某、周某、王某对自己当时的行为懊悔不已。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中。
成年人涉嫌非法拘禁罪
对于抓住正在进行偷盗的小偷,对其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其对抗逃跑是可以的,应立即报警或送至公安机关。但是为了泄愤而行为过当的,会构成犯罪,正如事件中的3名成年人已构成了非法拘禁罪,即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因此,非法拘禁是一种严重剥夺公民身体自由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38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法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