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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童校门口遭姑姥锤杀 残忍行为罪责难逃

此文章帮助了363人  作者:珠海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男童校门口遭姑姥锤杀

因与男童父母存在经济纠纷,男童校门口遭姑姥锤杀。据(北青网)悉,10月21日,在黑龙江佳木斯市郊区云环小学门口,一名7岁男童当街被自己的姑姥姥用铁锤打倒,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后据警方调查,犯罪嫌疑人与男童父母存在经济纠纷。

据监控视频显示,在佳木斯云环小学门口,一名女子在校门口等候,随后一名男童走出校门与该女子打招呼,二人同行没走多远,该女子拿出疑似铁锤砸向男孩,男孩倒地后女子独自离开。

10月24日上午,佳木斯市委宣传部工作人员发布通报,10月21日15时45分,警方接报称,在佳木斯市郊区有人用铁锤将一男孩打倒,警方出警处置。经初审,疑犯朱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据办案民警介绍说,疑犯朱某在指认作案现场时,态度冷漠,称当时用铁锤打了男孩后脑勺四五下,男孩没怎么喊叫就不行了。通报表示,被害男童今年7岁,经抢救无效死亡。

据悉,朱某是被害男童的姑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残忍行为罪责难逃

与男童父母的经济纠纷,孩子是无辜的,却报复在孩子身上。朱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

刑法中第二百三十二条: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免以刑罚。

杀害亲人,更何况是一名男童,应当属于刑法中的严重情节,情节严重的犯故意杀人罪。犯本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如:

(1)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

(2)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

(3)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

(4)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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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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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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