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原国企老总贪污2亿
新华社石家庄10月24日专电河北省国资委24日召开全省国资系统警示教育大会,会上通报了9起典型案例,其中包括河北融投集团原董事长、党委书记李令成严重违纪案。李令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本人或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在企业经营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财物涉案金额总计折合人民币超过2亿元。
据通报,李令成违反政治纪律,2014年以来,伙同他人多次转移收受的贵重物品,采取变更权属、债权方式,隐匿其使用所收受钱款购买的北京两套房产以及收受的巨额钱款,组织审查初期拒不配合,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出入私人会所并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违反组织纪律,不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廉洁纪律,向从事公务的人员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金。违反工作纪律,向上级单位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违反生活纪律,生活奢靡,贪图享乐,与3名女性发生并长期保持不正当性关系。
贪污如何定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三条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九十一条
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一)国有财产(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