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女孩随父亲街头乞讨
据(北青网)报道,23日下午3点20分,位于沂蒙路与红旗路交会处的一家快餐店门前人来人往,在寒冷的街头,有一个小女孩(红红)裹着一条薄被,坐在简易桌前认真地写着作业,旁边有两个用来乞讨的盆和罐。
记者看见一个男子在经过小女孩身前时,稍作停留,然后快步走进快餐店,不一会拿着一杯热腾腾的牛奶,递给了小女孩。很快,一名年轻的女子又给女孩送来一个汉堡。
在附近打扫卫生的环卫工人说,这个小女孩昨天就过来了,旁边一个头发花白的男子可能是她爸爸。
记者根据红红父亲提供的地址,联系上了临沭县曹庄镇旺南庄村村支书王书记。据王书记介绍,季红红随母姓,她父亲名叫王久昌,50多岁。王久昌家中还有80多岁的老人,因为妻子患神经病,日常生活比较困难。“王久昌也不能出去打工,并且还要照顾妻子和两个未成年的孩子,负担肯定是有的,但她家四口人都享受低保,还是能够吃上饭的。”
旺南庄村王书记说,在红红没上学的时候,他积极帮助红红申请免费上幼儿园,为他们一家申请低保,同时给予各种帮助。“他们似乎已经把乞讨当成一种挣钱的方式,因此,虽然有社会上的帮助,但这几年当中他们还是不停地外出乞讨。”如今红红已经逐渐长大,已经上学了,他希望红红能尽快结束这种乞讨生活,回归本应属于她的童年生活中。
二、受教育权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我国《宪法》规定受教育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
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
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
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十条: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