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丹峰力挺洪欣
根据(新浪娱乐)报道北京时间10月25日,据香港媒体报导,莫少聪婚姻失败,跟结婚5年的孙云玲离婚,他要做带女洪郎,还传对方要求分身家。一波未平一波又起,莫少聪不甘被网民翻旧帐,爆出跟洪欣的20年恩怨情仇。洪欣连日沉默,于10月24日忍不住在网上隔空还击,扬言早已遗忘这个人,还批评他利用儿子令孩子伤透心!
而洪欣的丈夫张丹峰也相当配合,发文力撑一家人的幸福,表示:“马上就要杀青啦,时间过得太快了,谢谢老婆洪欣,带着女儿来陪我拍戏,让我收工之后还能感受家庭的温暖,最可惜的是儿子(张浩锋)要上学,不能来。哈哈,我可是好想好想你啊。”同时还上载与洪欣和女儿温馨牵手照。
二、我国关于诽谤罪的相关规定
1、根据《刑法》第246条,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2、根据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第九十八条,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3、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规定,对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