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17年冤狱男子获赔款现结婚
黄家光家住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东山镇新岭冲村,1996年,24岁的黄家光遭人举报参与了1994年的杀人案被抓。接下来的三年间,黄家光被警方前后抓了三次。黄家光说,在1998年第三次被抓后,面对警方的刑讯逼供,自己没能坚持,无奈招供曾参与杀人,黄家光被送进了看守所。多人证明案发时在外打工的他,被卷入了这场故意杀人案,被判无期徒刑。入狱期间,黄家光一家一直没有放弃为黄家光申诉。2014年9月,该案再审,终审宣告黄家光无罪,黄家光获赔160多万元。无罪释放时,黄家光已42岁。
哪些情况可以获得国家赔偿
黄家光无辜被冤入狱十几年,多亏家人一直没有放弃为黄家光申诉终于得以沉冤昭雪,获得了160万元的国家赔偿,那么哪些情况可以获得国家赔偿呢?
《国家赔偿法》第六条规定,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
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第十八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第十九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家赔偿金仅支持赔偿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