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交警设岗收钱被停职
据新京报消息,10月16日下午,黑龙江依兰县松花江渡口北岸。超载车司机将纸条递进警车,交警看后返还。随后,该运煤货车顺利离开。10月15日下午,一警车停在渡口南岸,旁边越野车司机(保车人)探头与交警交流,几分钟后,几辆超载运煤车顺利通过松花江渡口。如此成熟的“保车”市场,显然不是一朝一夕形成,也不太可能是个别交警的违规,而是反映着当地暧昧混乱的治理生态。得知该事件后,24日上午9时,依兰县县委主要领导主持召开紧急专题会议,听取相关部门汇报情况,并对该事件处理做出具体安排部署。目前,涉事的8名民警已经被停止职务,配合调查组进行调查。
涉事交警是否构成受贿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交警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超载司机的财物,为超载车辆放行,其行为已经违法。
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