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处一月被骗万元
“我俩认识将近一个月,他说的每一件事都是假的!”据(中国新闻网)讯,昨天,郑女士向记者讲述了一段不愉快的遭遇。今年“十一”前,她通过微信认识了一名姓于的男子,相见恨晚的感觉让他们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但随后男子于某的一系列“离奇遭遇”,让郑女士跟着提心吊胆,而为了帮于某“脱险”,她一次次慷慨解囊。可是,令郑女士伤心不已的是,经过各方核实,于某的这些经历都是编造出来的,有事是假,要钱是真。
郑女士与于某相处不到一个月,就发展到了谈婚论嫁的阶段。在这期间郑女士多次掏钱助他化险为夷。令人没想到的是,一张银行卡漏出了马脚。于某曾说要将工资卡交给郑女士保管,前几天,郑女士还真拿到了这张银行卡,但她很快发现,这张卡的开户人并不是于某,而是一个姓何的女士。接二连三地借钱,再加上这张来路不明的工资卡,郑女士心里越来越不踏实。
在于某的QQ上,郑女士发现了一个人的网名与工资卡开户人相近,于是通过QQ查到了对方的联系方式。电话打过去,郑女士得知她是于某的女友或前女友,同时也是这张银行卡的主人。在对方的讲述中,郑女士听出了于某的斑斑劣迹。她终于明白,于某之前的“传奇经历”都是假的,只有要钱是真的。随后,郑女士找到了于某父亲的电话,跟老爷子一沟通,更加证实了她的判断。
还有一点让郑女士不解的是,如果于某不是那家科研院所的领导干部,是如何畅通进出的呢?于是她再次来到那家科研院所,跟安保人员一打听才知道,院内还包括家属楼,于某的父亲的确是住在这里,大家都熟悉,所以对他的儿子也认识,这才让他进来的。除了身份外,郑女士还了解到,于某连名字和年龄也都是假的。现在,劣迹败露的于某已经不接郑女士的电话,微信也拉黑了,此前郑女士已经在于某身上花了大约一万两千元,她认为于某的行为构成诈骗,准备通过法律手段讨回公道。
诈骗犯罪构成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
其次,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
再次,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或者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
最后,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根据2010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监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最新司法解释,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以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为起点。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法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