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工作人员被指名下上百套房
近日,江西南昌市高新区检察院接到举报信称,2014年,该院职务犯罪科徐林保与女婿龙跃武以合作做生意以及联合开发项目为由,先后向多人借款上亿元,并将所借钱转账到江西林扬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账户。江西林扬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为毛某,她和徐林保为夫妻关系。举报人称,徐林保和林扬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龙跃武有密切的资金往来。从2015年7月开始,债主们联系不上龙跃武,从而转向徐林保追债,但遭其拒绝。于是,他们在网上实名举报徐林保。目前徐林保已被停止工作,接受组织调查。
贪污受贿罪的定罪量刑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本案中徐林保侵吞的是个人财产,不是公共财物,因此不是贪污罪。
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本案中徐林保是否构成受贿罪还要看他是以何种名义收取举报人的钱财的,若是以个人借款,并且没有承诺利用职务便利为举报人谋取利益,则不构成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