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处一月被骗万元
“我俩认识将近一个月,他说的每一件事都是假的!”昨天,郑女士向记者讲述了一段不愉快的遭遇。今年“十一”前,她通过微信认识了一名姓于的男子,相见恨晚的感觉让他们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但随后男子于某的一系列“离奇遭遇”,让郑女士跟着提心吊胆,而为了帮于某“脱险”,她一次次慷慨解囊。可是,令郑女士伤心不已的是,经过各方核实,于某的这些经历都是编造出来的,有事是假,要钱是真。
利用网恋骗取钱财也是诈骗吗?
有人会问,我们确实通过网络确认了恋爱关系,钱也是对方基于我们关系而的自愿给我的,这样也构成诈骗罪吗?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因此,不管行为人与被害人是何种关系,只要是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了欺诈行为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此处分了自己的财产,而行为人获得了非法所得,就应认定为诈骗罪。
根据刑法规定,犯诈骗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另根据司法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诈骗公私财物达到上述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和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和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理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综上,诈骗罪是严重侵犯他人财产权益的犯罪行为,律师在刑事案件的不同阶段都能起到很重要的作用,甚至是决定性作用,律师越早的介入案件就能更好的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为犯罪嫌疑人早日争取人身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