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非法吸储潜逃
北青网讯,据警方通报,10月22日下午16时许,胡某来到新余交通违法处理中心处理交通违章。民警曾按程序操作,输入胡某驾驶证号码,发现系统提示对方为在逃人员。民警不动声色,在稳住对方的同时迅速组织民警将胡某控制,并随即联系辖区派出所民警前来处理。
经警方查证,现年33岁的犯罪嫌疑人胡某,江西省新余人。2015年4月至2016年1月,胡某伙同他人在北京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非法吸储人民币4000余万元。今年1月案发后,胡某悄然潜逃。10月20日,胡某被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分局列为上网追逃的犯罪嫌疑人。两天后的胡某被新余警方识破抓获。
目前,犯罪嫌疑人胡某已被当地警方刑事拘留,并移交北京警方。
什么是“非法吸储”
一、什么是“非法吸储”
“非法吸储”也称“非法吸收公共存款”,中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所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根据1998年国务院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四条规定,非法吸收公共存款、变相吸收公共存款具体行为分为以下几种: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
(三)非法发放贷款、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四)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案标准及处罚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案标准
对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是否立案侦查,取决于有没有涉嫌以下三种情形中的一种:
1、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户数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
3、从造成的经济损失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处罚
根据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财产利益的行为,为法律所禁止,律师在刑事案件的不同阶段都能起到很重要的作用,甚至是决定性作用,律师越早的介入案件就能更好的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为犯罪嫌疑人早日争取人身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