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洁车险撞小狗环卫工被暴打
据报道,一名女子两只手拽着一名身穿环卫工服装男子的左手,一个穿着牛仔服的男子则往环卫工男子脸上狠狠的打了一拳,两人嘴里不停咒骂,随后,头破血流的环卫工倒地不起。10月24日,这可怕的一幕就发生在苏州历史文化街区——平江路。到底是什么仇什么怨,让环卫工被这般拳脚相向?据了解,被打的是平江路上的59岁保洁员何彦龙,只因何彦龙开的清洁车差点撞上对方宠物,双方对骂演变成拳脚相加。目前,警方已经介入。来源/扬子晚报
事后,好心人拨打120急救热线,何彦龙被送往苏大附一院,记者从医院了解到,何彦龙头部、胸背、腰椎等部位受伤,流血较多,精神状态很差。苏大附一院急诊科医生表示,何彦龙主要是皮肉伤,医生也担心他皮肉伤以后会造成这种红细胞破坏,肌肉溶解,造成肾功能损伤,所以仍然需要观察治疗。
故意伤害罪的认定和量刑
故意轻伤害的,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即行为人主观上只想造成轻伤结果,而实际上未造成或造成轻微伤结果的,不以犯罪论处。伤害意图非常明显(比如致人重伤、死亡),且已经着手实行伤害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应按故意伤害(未遂)论处。
符合犯罪主体要件的行为人,在伤害故意支配下实施了伤害行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达到轻伤程度的,即可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既遂。故意伤害造成重伤的,包含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明显只具有轻伤的故意,但过失造成重伤;二是行为人明显具有重伤的故意,客观上也造成了重伤。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是典型的结果加重犯。故意伤害没有致人死亡的,不得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的未遂犯,如果主观上有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故意,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234条、第238条、第247条、第248条、第289条、第292条、第333条的规定,对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的,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伤残的,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的,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的,非法组织或强迫他人出卖血液造成伤害的,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这些规定属于拟制规定,而非注意规定。
(一)犯故意伤害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备注: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免刑。
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 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 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