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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敬龙杀人案核准死刑,什么情况下执行死刑立即执行

此文章帮助了448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贾敬龙杀人案核准死刑

2015年2月19日,河北石家庄市长安区北高营村村民贾敬龙举起手中的射钉枪,对准村党支书何建华的后脑,将其当场射杀在团拜会的现场。贾敬龙随后弃枪开车离开,汽车被村民撞停,民警赶到将其控制。此时贾敬身体多处受伤,右小腿粉碎性骨折。

2015年11月24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贾敬龙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贾敬龙虽事先编辑短信称作案后要投案自首,但并未向他人发送,其作案后也未拨打“110”报警电话,其驾车离开现场时被群众撞伤后抓获,证实其行为属正在投案途中被抓获的证据不足,故对该辩解和辩护观点,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同时认定何建华对贾家住宅强拆的证据不足,否定了“不具有对社会公众危害性”的辩护观点。最终石家庄中院判决贾敬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6年5月17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未采纳任何辩护意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6年10月18日,贾敬龙的律师收到死刑核准裁定书。

据(中国日报网)报道,贾敬龙在庭审中第一句话便是:从最一开始我就是一个受害者。。。”据悉,该案起因由于他的房屋被强拆,他曾试图希望警方能够阻止强拆,然而是徒劳的。他又寄希望于获得当权的赔偿,然而还是不成功,他感到无望且体会到了深深的不公平,因此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二、死刑立即执行的刑法标准

死刑又称作极刑,是一种最严厉的不可逆转的刑罚方式,死刑的执行更加要谨慎。

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况:

(一)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二)依法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四)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死刑判决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经第二审程序不同意判处死刑而改判为死缓的,则同时为核准程序,并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无需再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而下面这些情况,则不予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一)、被害人的重大过错引发了犯罪行为

(二)、被害人的重大过错造成了重大损害结果

(三)、有自首情节一般不予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此案中,犯罪嫌疑人“事发有因”,犯罪嫌疑人由于被害人的行为给其造成了巨大的心理、精神以及肉体的损失,因此才酿成此案;且事发后,犯罪嫌疑人本打算自首并且没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在作案后“打消了自首的念头”,由此些情形来看,不应予执行死刑立即执行。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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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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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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