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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修理工冒充军人骗财又骗色,招摇撞骗罪解析

此文章帮助了253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冒充军人骗财骗色

据(北青网)报道,曾在广西武警服役的小胡,2013年退役后在珠海一汽车维修厂工作。2015年小胡通过微信“附近的人”功能与微微认识,为博取微微的好感,小胡给微微发一些自己以前当兵时拍摄的照片,谎称自己现在是消防中队的武警,负责驾驶消防车。三天后,两人相约见面。为骗取微微对其身份的信任,小胡穿上自己在广西服役时的武警制服,并将见面地点约在消防中队附近的汤面店。饭后,微微要送小胡回单位,于是小胡在离消防中队门口50米的地方要求下车,然后步行离开。

2015年11月底,小胡以不够钱购买奥迪车为由,骗取微微人民币3万元。近日,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审理该宗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案,一审判决被告人小胡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二、解析招摇撞骗罪

1、招摇撞骗罪(刑法第279条),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此案中,小胡假装了消防中队武警诈骗“微微”3万元人民币,因此构成招摇撞骗罪。

2、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3、本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1)、招摇撞骗罪是以"骗"为特征的,被害人在受骗后往往是自愿"交出财物或出让其他合法权益。而敲诈勒索罪,虽然也有"诈"的成份,但却是以"恫吓"被害人为特征,即对财物的持有者施以恫吓,造成其精神上的恐惧,出于无奈,被迫交出财物习出让其他合法权益。这是两者最主要的区别。

(2)、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的活动,其直接侵犯的不仅可能是财产权,也可能是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其他合法权益。而敲诈勒索罪侵犯的客体只能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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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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