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教师擀面杖打死学生
据齐鲁网10月25日讯:昨日,“日照女教师擀面杖打死学生”一案将于27日开庭审理。代课老师李某某及其爱人两人被控故意杀人罪。根据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开庭公告信息,李某兰被控故意杀人罪一案将于27日上午9:30在日照中院开庭。
2016年5月,五莲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群众报警,称在高泽镇西楼村发生伤人事件。上午9时,李某某(女,50岁,系高泽镇西楼村村民,曾任村小学代课教师,2002年11月被清退,据其家人及村民反映本人有精神病史),将在其家中委托其照看学习的本村4名孩子用擀面杖打伤。事发后,受伤孩子迅速被送往医院救治,其中1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今年7月初,死亡儿童父亲何先生接到了公安机关送来的“李某兰鉴定意见通知书”,上面显示五莲县公安局聘请专业人员对李某兰进行了刑事责任能力鉴定,鉴定意见为“复发性抑郁症,案发时伴有精神病症状,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什么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是指刑法中规定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主体。刑法规定的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包括四种情况:
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包括14周岁以下的,14以下是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我国《刑法》规定,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除了上述8种罪外,该年龄段人不负有刑事责任。同时《刑法》明确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属于完全不负刑事责任阶段)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3、已满75周岁者。该年龄段的人故意犯罪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过失犯罪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4、生理缺陷者(聋哑人、盲人)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综上,该女教师属于刑法规定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中的第二类。所以法院判决会对其从轻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