嫉妒杀害邻居男童
北青网讯,据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消息,经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杀害邻家五岁男童王明涵的罪犯李秀玲于2016年10月26日被交付执行死刑,新乡市卫河地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全程监督。
2015年12月1日上午,该案在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李某某依法作了最后陈述,当庭认罪并表示了忏悔。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秀玲与被害人王明涵两家系新乡县小冀镇郝村前后院邻居。王明涵生前经常去被告人李秀玲家找其孙子玩耍,李秀玲因嫉妒王明涵比自己的孙子健康、聪明而产生杀害王明涵的犯罪意图。
2015年6月,被告人李秀玲对其家院中花池内多年废弃的窨井进行了清理,准备将王明涵杀害后藏尸该窨井。
2015年7月8日下午,被告人李秀玲多次到被害人家中,在得知被害人奶奶张九连准备洗澡时离开被害人家。18时许,被告人李秀玲发现王明涵独自一人在胡同口玩耍时,遂将王明涵诱骗至其家中,并杀害。被告人李秀玲用床单将王明涵尸体包裹并隐藏于其事先清理好的窨井内,又用衣服、土、水泥块等物进行了掩埋。
2015年7月26日1时30分许,王明涵尸体在窨井中被发现。经法医鉴定:不排除王明涵系因机械性窒息而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秀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李秀玲系坦白,不构成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秀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故意杀人罪的加重情节有哪些?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此可见,故意杀人情节严重的,可被判处死刑。那么,哪些行为可被认定为故意杀人行为中情节严重的行为呢?从最高人民法院所发布的故意杀人罪典型案例中可以总结出,如下行为即为“情节严重”:
(1)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
(2)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
(3)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
(4)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等等。
结合本案,被告人李秀玲仅仅出于自己的心胸狭隘产生的嫉妒心理而杀害了一名年幼无辜的孩子,其动机是极其卑劣的,应当在认定其犯故意杀人罪的基础之上从重处罚,因此,法院在考虑上述情节的条件下,判处李秀玲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