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刀行凶男子砍伤辅警后拒捕
据安阳县警方通报,2016年10月25日10时许,安阳县辛村镇某银行工作人员到安阳县公安局辛村派出所报案称:银行一名工作人员被人捅伤。辛村派出所接警后迅速赶至现场,捅伤银行工作人员的田某(男,46岁,南辛村人)持刀拒捕并将辅警王书祥(男,54岁)砍伤。多次警告无效,民警果断开枪击伤田某脚部将其控制。安阳县公安局宣传科张科长介绍,被捅伤的银行工作人员目前已脱离生命危险,被砍伤的辅警手部受伤。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袭警行为会受到何种惩处
妨碍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行公务以及袭警行为,严重妨碍民警正常履行维护社会治安的职责,侵犯民警的人身权益,也侵害了民警所代表的国家法律尊严和权 威。要有效防范和处置各类袭警行为,需要公安机关和社会各界多方面的工作和努力。其中,准确充分地用足用好现有法律手段和措施,是各级公安机关和全体执法 民警最为现实而有效的对策选择。
妨碍警察执行公务和袭警行为的目的各有不同。有是是出于维护自身的不当利益,阻碍警察依法制止和处罚其违法行为;有的是为了发泄不满、泄私愤;有的纯粹是由 于目无法纪而寻衅滋事,如一些惯犯、累犯、个别易冲动的青少年以及一些醉酒的人。至于一些正在实施杀人、爆炸、抢劫等重大犯罪的行为人以及因实施这些犯罪 正在被抓捕的犯罪人,其拒捕和袭警行为几乎都是必然的且暴力的,因而这种袭警行为基本上与妨碍执行公务的性质无关,其定性一般应为杀人罪、伤害罪,对此的 防范、处置和法律责任追究,都不同于一般的妨碍公务和袭警行为。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是在伤人后为抗拒抓捕将辅警砍伤,还不是单纯的袭警行为,其定性应为故意伤害。
此类行为,目的就是阻止、妨碍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正在执行的公务活动,它又包括三种情况:
1. 未使用暴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阻碍警车通行的,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 戒区的,可以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罚款。该条第二款规定,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输劳动教养案件规定》指出,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或者生活秩序,且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 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应当依法决定劳动教养。
2.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规定,以 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该条同时规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 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上述规定处罚。
3.谎报警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散步谣言,谎报警情,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