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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警方刑拘3名造谣者 在网上造谣承担什么后果

此文章帮助了243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深圳警方刑拘3名造谣者

北青网讯,10月24日,知名博主@平安宝安 接报警:有网民发布题为“深圳水贝村拆迁每家赔偿至少2亿”的文章涉嫌散布谣言,已引发微信公众号、朋友圈以及新浪微博等自媒体的大量关注和转发,宝安警方立即进行调查。经核查,该文章内容失实,属虚假信息。目前,警方已对三名嫌疑人依法处以行政拘留五日。

在网上造谣承担什么后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五条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除了在网络上造谣传谣的行为,利用网络诽谤他人的行为也同样为法律所禁止。

《解释》中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在数字化程度很高的韩国,网络犯罪案件也曾深深困扰着大众,2002年,韩国的网上犯罪案件为11.9万件,2003年为16.5万件,2004年更是超过了20万件。为了遏止网络犯罪也愈演愈烈的趋势,打击网络犯罪,韩国信息通信部于2005年7月1日宣布:从2005年10月开始在韩国全境实施互联网“实名制”。即网民必须在输入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并通过验证之后,才可以享有在互联网上发言的权利。

笔者认为,从规范上网行为的角度来看,网络实名制是可以参考的一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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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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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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