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山东老师杖杀学生家属索赔89万
2016年5月28日上午,五莲县高泽镇西楼村8名正在接受辅导的孩子,突然遭到李叶兰关门杖击。受伤的孩子随后被送往医院救治,其中何召友12岁的儿子被擀面杖打中了头部,在送往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
何召友说,当天十几个孩子和往常一样在李叶兰家中辅导作业时,李叶兰突然锁上门,用擀面杖朝十几个孩子打过去。之后,有几个孩子打开门跑了出去,但还有四五个孩子没跑出来,被打伤。当时他在外地工作,28日中午接到家人说孩子出事的电话后,急忙往家赶,下午到达五莲县医院时,孩子已经不行了。
何召友夫妇向法院提交了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二人请求追究李叶兰的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从重处罚,并将李叶兰丈夫何乃胜列为共同被告,索赔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共计89万余元。“今天开庭的时候是案发五个月以来第一次看到她,在这个过程中,从来没有人给我们这些受害者家属道过歉,他们家属也没有道歉的态度。”
此案,原告家属索要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那么法律是如何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呢?
二、刑事附带民事责任
1、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附带民事诉讼就其解决的问题而言,是物质损失赔偿问题,与民事诉讼中的损害赔偿一样,属于民事纠纷,但它和一般的民事诉讼又有区别,有着自己的特殊之处。这表现为两个方面:从实体上说,这种赔偿是由犯罪行为所引起的;从程序上说,它是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提起的,通常由审判刑事案件的审判组织一并审判。其成立和解决都与刑事诉讼密不可分,因而是一种特殊的诉讼程序。正因为如此,解决附带民事诉讼问题时所依据的法律具有复合性特点:就实体法而言,对损害事实的认定,不仅要遵循刑法关于具体案件犯罪构成的规定,而且要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就程序法而言,除刑事诉讼法有特殊规定的以外,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诉讼原则、强制措施、证据、先行给付、诉讼保全、调解和解、撤诉反诉等,都要遵循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所以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三、附带民事诉讼成立条件
1、成立的前提是刑事诉讼已经成立。
2、被害人遭受的必须是物质损失。
3、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1)这里的犯罪行为是指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指控的犯罪行为,而不要求是人民法院以生效裁判确定构成犯罪的行为。(2)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换言之,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