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杀害老人或报复其算命不准
据北青网消息,事情发生在26日上午11点半左右,地点位于来宾市兴宾区河西大桥路与南京路交叉路口的一所公厕内。记者采访现场群众了解到,死者60多岁,生前在附近摆摊算命。当其进入公厕后,凶手即尾随进入厕所内,并在厕所内将老人捅伤致死。兴宾分局城西派出所接110指挥中心指令,称河西大桥路与南京路交叉路口一公厕内,一年轻女子持刀捅伤一老年女性,要求派出所出警处置。接到指令后,城西派出所立即派警赶赴现场并报120请求派医护人员前来救治。后虽经医护人员现场施救,但伤者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目前该名犯罪嫌疑人黄某已被警方控制,此案警方正在进一步调查。
杀人动机是否影响定罪量刑
至于行凶原因,有群众介绍称是由于凶手前段时间找过老人算命,因觉得其算得不准,即伺机找老人报复。也有群众表示,凶手患有精神病,之前曾与老人有过接触,后心生不满将老人捅死。目前,这两种说法均未得到警方证实。
故意杀人罪名,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经受害人同意而剥夺其生命的行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对所谓的“安乐死”,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当然,量刑时可适用从轻或减轻的规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犯本罪的,处死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如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民愤极大如犯罪人恶贯满盈,群众强烈要求处死的故意杀人;等等。
2、犯本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3)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4)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5)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6)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本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由此可见,在定罪量刑时,法官会参考犯罪嫌疑人的杀人动机,杀人原因,犯罪手段来确定故意杀人罪的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