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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越边防边境巡逻 偷越国(边)境罪与叛逃罪的界限

此文章帮助了272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中越边防边境巡逻

据北青网报道,联合巡逻临时会晤是两国边防部队联合巡逻前的重要工作,主要是互相介绍巡逻分队成员,通报近期边境管控情况,就边境地区出现的问题和联合管控措施交换意见,并对联合巡逻实施方案进行补充说明。

上午9时整,联合巡逻分队以260号界碑为起点,沿中越陆地边界线开始执行任务。联合巡逻分队由中越双方各10名官兵组成,混编为搜索、指挥、预备、保障四个小组。在近3小时的时间里,双方人员共同巡查了边境沿线界碑、边境通道和边界走向以及界线标志物。

中方联合巡逻分队队长吴顺权:此次联合巡逻是根据中越陆地边境第四地段边界代表会谈达成的共识,打击非法买卖走私。通过这样的巡逻方式,增强了我们双方在边防工作中的协调配合意识,有利于维护边境地区的安全与稳定。

偷越国(边)境罪与叛逃罪的界限

偷越国(边)境罪与叛逃罪的界限如下:

1、犯罪主体不同。偷越国(边)境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而叛逃罪的犯罪主体则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仅包括在国家机关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还包括国家机关内的非从事公务的人员。

2、犯罪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偷越国(边)境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明知偷越国(边)境的行为是违法行为,会给国家对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造成破坏,而仍然希望这一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而叛逃罪直接故意的内容是,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应叛逃,而仍然故意为之。

3、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不同。偷越国(边)境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叛逃罪在客观方而则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处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4、犯罪客体不同。偷越国(边)境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而叛逃罪侵犯的客体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

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行为是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师在刑事案件的不同阶段都能起到很重要的作用,甚至是决定性作用,律师越早的介入案件就能更好的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为犯罪嫌疑人早日争取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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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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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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