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取保候审期间浙江盗窃
中国江西网讯报道:贵州籍男子甘某因盗窃被取保候审,准备移送起诉期间,其再次盗窃钱财,并直接从浙江现付6000元,雇一辆出租车,欲逃回老家贵州……10月30日,中国江西网记者获悉,江西高速交警昨天在泉南高速(莲花境内)执勤时,将其抓获。
据江西高速交警七支队四大队民警介绍,10月29日下午,该大队民警正在泉南高速赣湘界(莲花县境内)检查站执勤,一辆浙江牌照出租车驶入检查区域,告知民警从浙江前往贵州,且未随车携带行驶证。这引起民警警觉,立即通过对讲机联系指挥中心查询车辆及人员。
经进一步了解,犯罪嫌疑人甘某,贵州织金人,是名90后,因盗窃被取保候审,准备移送起诉期间,昨天早上再次在浙江湖州安吉县路边车上破窗盗窃人民币22000元,然后直接从当地现付6000元,叫辆出租车欲逃回贵州,不料在江西高速落网。
据透露,此案已由莲花县公安部门移交给了浙江省安吉县公安部门处理。
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五十二条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六十七条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第六十八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