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被诬陷为小偷
据北青网报道,10月20日,南京市民方小姐上街游玩,独自一人乘坐公交车。到了苜蓿园附近时,她下了车,然后便感觉外套口袋里沉甸甸的,像是多出什么东西。
方小姐把手伸进口袋一摸,居然摸出一部三星手机。她顿时傻了眼,以为自己手机被人换了,但检查后发现自己的手机还躺在包里。是谁平白无故“送”来一部手机?正在方小姐不知所措时,一名中年男子从她身后闪出,一口咬定方小姐是小偷,让她还手机。
男子的叫喊声引来了路人围观。方小姐觉得被人冤枉,委屈得脸涨通红,结结巴巴地向他解释。然而,男子根本不听她解释,转脸让围观者评理。男子称,他在公交车上发现自己的手机不见了,有乘客便告诉男子,是方小姐偷走的,于是他赶紧追下车,结果逮个“人赃并获”。
男子为了证明自己是失主,还打开手机中的相册,屏幕上的照片确实是他本人。这时,路人开始对方小姐指指点点,中年男子更是揪住她要去派出所。一听要去派出所,方小姐更是觉得自己有理说不清,并想到到时让家里人、亲朋好友知道,该多没面子。这时,围观的路人给方小姐支招,让其和男子私了,赔点钱了事算了。之后,方小姐糊里糊涂地给了对方800元,这才脱身。
事后,方小姐感觉被骗,于是向南京月牙湖派出所报案。
诈骗还是敲诈勒索?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主要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骗术,即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方法,使财物所有人、管理人产生错觉,信以为真,从而“自愿地”交出财物。
3、主观方面,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直接故意。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主要特征:
1、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还危及他人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3、主观方面表现为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直接故意。
可见,两罪侵犯的客体都有公私财物所有权,主观上都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直接故意,但二者还是存在明显区别:
1、客体不同:敲诈勒索罪不仅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
2、客观表现不同:诈骗罪在行为上着重于“骗”,即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而敲诈勒索罪强调“敲”,即实施了威胁、要挟、恫吓等行为。
3、受害人交出财物的主观状态不同:诈骗罪受害人是受到欺骗后“自愿”交出财物;而敲诈勒索罪受害人是因害怕“被迫”交出财物。
根据上述分析,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应成立诈骗罪。办案民警提醒,遇到此类事件,即使对方要求和你一起去派出所也不要因为自己理直气壮而轻率应允,也有可能对方是准备将你带到偏僻地带实施不法侵害。遇到任何蹊跷的事情都不要惊慌,最好的应对办法就是报警,由警方来处理。如果抱着“花钱免灾”“息事宁人”的心态,那么很容易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