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女记者深夜遭克隆出租车打劫
成都商报讯,10月30日晚,成都交通广播女记者称,在深夜采访完后打车回家却遭遇克隆车。司机“先说找不到路,又叫我给40元”,并对她大喊,突然戴上帽子朝她的脸喷辣椒水。“幸好他最后把车停下来,但钱包被劫走,人被赶下车。“之后司机开车扬长而去。当事人称,当时太害怕没拍到司机正面,目前已无大碍。假冒出租汽车,因其外观与真正的出租车一模一样,被俗称为“克隆车”,具有欺骗性高、危害大的特点。提醒晚上打车的朋友注意安全,发现可能是“克隆出租车”时,及时拨打110报警或向交通执法举报相关线索。
抢劫罪的定罪量刑
本案中的克隆出租车司机套用其他出租车的车牌号,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并且对乘客女记者实施了抢劫行为,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抢劫罪是行为犯,刑法对构成抢劫罪没有规定数额、情节方面的限制,只要行为人当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无论是否抢到钱财,也不论实际抢到钱财的多少,原则上都构成抢劫罪,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刑法》第267条【抢夺罪;抢劫罪】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本案中套牌出租车司机不仅对女乘客实施了抢劫行为,还对其恐吓,并向其脸上喷辣椒水,情形恶劣,应按照抢劫罪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