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生发“微信红包”引“贿选风暴”
环球时报讯,据香港《星岛日报》报道,香港大学校务委员会研究生代表选举上月底举行,内地研究生朱科以654票成功连任,击败获得410票的巫堃泰及另外两人。巫堃泰指控朱科在微信群组派发红包拉票,涉嫌贿选。港大校委会开会讨论后,以9票赞成7票反对驳回巫堃泰的投诉。据悉,有委员认为,朱科派出的红包是80元人民币,分给100人,每人最多不过两元,金额微不足道,不足以左右他人投票意向。
港大的处理结果引发争议,港大学生会、教职及职员会和校友关注组发起联署,要求港大校委会公开交代裁决理据及就事件进行调查,联署获超过2400人响应。朱科在脸谱上回应称,“新港青年会”的微信群组由香港各大院校毕业后留港发展的青年建立,成员均已毕业,并非是具有投票资格的港大研究生选民。而微信红包是宣传补贴费用,最高金额不超过两元人民币。至于另外两个群组,他没交代成员是否包括港大研究生选民。
贿选行为的认定
大学学生会是学生组织,与人民代表大会、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选举的性质完全不同,因此,学生会贿选行为显然不构成犯罪。但是,法律的相关规定为我们对于贿选行为的认定提供了参考依据:根据《刑法》第256条规定,贿选可以表述为“以贿赂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构成贿选的要件如下:
第一,行贿主体是被选举人或其他人。被选举人毫无疑问可能成为行贿主体,而其他人则是指两类人:一是被选举人的亲朋好友,二是被选举人及其亲朋好友所雇用的人。这两类人都有可能向选举人或对选举有影响的其他人行贿以帮助被选举人竞选成功的人。
第二,受贿主体是选举人或对选举有影响的其他人。选举人毫无疑问可能成为受贿主体,而对选举有影响的其他人则是指收受贿赂对选举人施加影响的人。
第三,行贿的目的是促成被选举人竞选成功。
第四,行贿受贿的标的是可支配财产。财产形式包括:人民币现金或存款;外币现金或存款;可兑换货币或其他财产的的各类票证、金属、字画、古董等一切形式的价值载体;房地产;各类动产;各类消费品;各类无形资产,如承包权、使用权、专利权等。
第五、转移财产的行为不属于被选举人竞选成功后的职务行为。
以上要件必须同时具备。
笔者认为,无论何种选举,这种以“民主”作为核心价值的活动有其严肃性,应该得到所有参与其中的人的谨慎对待,如该内地学生能够清楚说明发红包的三个组群的人员究竟能否影响选举,并且说明所谓“宣传补贴费用”的用途,尽可消除大家心中的疑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