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帮女大学生介绍实习将其强奸
北京晚报讯,20岁的小丽是北京某高校的大二学生,今年8月份,小丽想找一个单位实习。小丽不是北京人,刘某帮忙联系了朋友张某,张某答应可以帮小丽介绍实习单位。8月26日,张某说实习单位的事已经办妥,邀请小丽晚上和他的几位朋友一起聚会用餐。当晚,小丽和张某和张某的几位朋友,在护国寺附近的饭店吃饭,酒桌上张某和小丽都喝了酒。张某说,有一个招待所可以免费住,邀请小丽一起住在招待所,第二天再一起赴约,小丽答应了。小丽回忆,她当时已是严重醉酒,仅有的记忆是从自己醒来之后。凌晨醒来后,小丽发现自己没有穿衣服,床单上有血迹,张某睡在屋内的另一张床上。小丽说,她意识到自己被张某强奸,张某醒来后一直向她道歉。她立即联系同学,在同学的陪同下,到医院做了检查,提取了体液,并报警。
酒后强奸受害人被逮捕
张某今年44岁,北京市西城区人,“张某不否认两人发生性关系,但称小丽曾挑逗他,两人才发生关系”。承办人称,据双方的供述综合认为,嫌疑人的辩解不成立。承办人解释,醉酒或者药物麻醉属于强奸犯罪常用手段。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其他手段有: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的方法强奸妇女;利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强奸等等。
《刑法》第236条规定,犯强奸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罪定罪并从重处罚。究竟哪些行为属于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严重的,法律共列了五项情形,即: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这里所说的"轮奸",是指两个以上的男子在同一犯罪活动中,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对同一妇女或幼女进行强奸或者奸淫的行为;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这里所说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因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导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甚至死亡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只要具有上述所列五种情节之一的,就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况依法应当予以严惩。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利用被害人处于醉酒状态下,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侵犯了妇女性自由权利,其行为构成了强奸罪,应依法予以逮捕。昨日,北京晚报的记者从门头沟检察院获悉,张某因涉嫌强奸罪,已被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